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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救护车出租

更新时间: 2025-03-08

其实,新闻上以前也偶尔报道过前面车辆不主动避让后方救护车的行为。但那些车辆是行驶在市区路段或者红绿灯路口,有的司机怕受罚,而没有避让救护车,主观恶意程度不算很深。而这个女司机宁某某在乡镇公路上,是主观恶意很深的阻碍行为。说得一点夸张,就是间接故意**。明明知道乡镇农村,病人不到万不得已肯定不会叫救护车,而救护车从城区来回又需要耽误病人多长时间?与城区的病人(救护车来去方便快捷)根本无法相比。所以她的这种行为比市区未避让救护车的行为更加恶劣,预期后果性也危害更大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。

对于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如果说,前方车辆在自己原来的车道上行驶,没有避让后方车辆,或者故意不避让,但时间不长的,还不算情节严重的话,这个宁某某是故意阻碍后面的救护车通行,在路中间慢悠悠的龟行。换句话来说,就是故意不让你救护车超过去。

这种主观恶意还不能称为情节严重,请问还有什么情节才称得上是严重?是不是非得让救护车上病人**才算情节严重?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恶劣行为产生了恶劣的后果才算严重?而不考虑恶劣行为的本身?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,是起到一种惩戒作用,还是间接纵容了这种故意阻碍紧急车辆通行的行为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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